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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来源:本站 点击数:5803次 更新时间:2021/7/13 21:15:34
关于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
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参保单位:
现将2021 年7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
通知如下:
一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
(一)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保险
在2020 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,缴纳养老、失
业、工伤保险继续按照6 月份标准执行。待2020 年全省全
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,按照省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进行重新核
定,工作要求另行通知。
(二)医疗、生育保险
1.2021 年7 月至2022 年6 月,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,
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,以19125 元/
月为上限基数、以3825 元/月为下限基数。
2.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,以6375 元/月作为缴
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;对达到法定退
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,以6375 元/
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。
(三)市内五区采暖费
2021 年7 月至2022 年6 月,市内五区企业采暖费缴费
2
基数为8234 元/月。
二、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标准
(一)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
2021 年7 月至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,暂按6 月标准
执行,待相关文件公布后,再按规定进行调整。
(二)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
2021 年1 月至2021 年12 月,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
遇按8234 元/月标准执行。
(三)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
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、生活护理
费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
按本人工资计发基数的,按7907 元/月标准执行。
三、医疗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
无需再按往年惯例申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,2021
年7 月-2022 年6 月医疗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按照2021 年
1 月已申报的职工工资为依据由系统自动生成。由于系统处
理数据周期较长,7 月15 日后可按每月正常流程申报缴费,
由此带来的不便,敬请谅解。
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
2021 年7 月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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